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哪个大?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遇到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太一致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该遵循哪个,不知道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到底谁的效力更大,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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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大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主要是为了调整本地区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 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其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本身不存在绝对的效力大小之分。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会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特定的程序来确定适用哪一个规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平衡不同立法主体的权力,保障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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