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购书有两个人名字,其中一个是代签,这种情况有效吗?

我在认购书上和别人一起写了名字,但是我的名字是对方代签的。现在有点担心这个认购书的效力问题,不知道这样代签的认购书到底有没有效呢?会不会影响到后续的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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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购书代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认购书属于一种合同,合同的效力通常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对于认购书上有两个人名字,其中一个是代签的情况,其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代签人获得了被代签人的合法授权,这在法律上叫做“有权代理”。比如被代签人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同意代签人在认购书上代自己签字,那么这份认购书就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代签的认购书对被代签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如果代签人没有获得被代签人的授权,这就是“无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时候,被代签人可以选择追认或者不追认这份认购书。如果被代签人在知道代签事情后,明确表示认可这份认购书,或者以实际行动(比如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支付款项等)表明接受认购书的内容,那么认购书就会对被代签人产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签人拒绝追认,那么认购书对被代签人就没有效力,不过代签人可能需要对因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代理权的,这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代签人与被代签人有非常亲密的关系,且在以往的类似交易中经常有互相代签的情况,相对人基于这些情况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是有代理权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认购书对被代签人也具有约束力。总之,认购书代签的效力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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