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罚款在企业破产中是否属于劣后债权?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但公司之前有一些行政罚款没交,我不太清楚在破产清算的时候,这些罚款是怎么处理的,它会不会像一般债务那样优先偿还,还是属于劣后债权,最后才考虑偿还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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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罚款在企业破产中是否属于劣后债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劣后债权。劣后债权指的是在破产清偿顺序中,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的债权。也就是说,当企业破产进行财产分配时,先偿还普通债权,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才会考虑偿还劣后债权。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罚款属于惩罚性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首先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在上述清偿顺序完成后,如果破产财产还有剩余,才会用来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行政罚款等惩罚性债权。所以,罚款在企业破产中属于劣后债权。这是因为罚款具有惩罚性质,其目的是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而不是像普通债权那样基于平等的交易关系产生。将其列为劣后债权,更符合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优先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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