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该如何清偿?
我开的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之前被行政机关罚款了,听说这个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这笔罚款到底要怎么清偿啊,会不会不用交了,还是按什么顺序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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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其清偿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要明确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而行政机关罚款虽然属于企业债务范畴,但在企业破产时,它不被认定为破产债权。这是因为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罚款更多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与普通债权性质不同。 当企业破产时,对于行政机关罚款这类非破产债权,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应当进行登记确认。在清偿顺序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企业破产后还有剩余财产,在完成上述清偿后,行政机关罚款作为普通债务,可能会得到相应清偿,但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罚款就可能无法全额获得清偿。 相关概念: 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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