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认定社保费滞纳金为劣后债权?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在处理债权债务时,遇到社保费滞纳金的问题。不太明白为什么社保费滞纳金会被认定为劣后债权,这对我们这些债权人的权益有很大影响,想了解认定为劣后债权的原因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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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社保费滞纳金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一定比例的费用。而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中,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的债权。 认定社保费滞纳金为劣后债权,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从公平性角度出发,社保费本身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具有优先性,是职工生存权益的重要保障。而滞纳金的目的主要是对用人单位欠缴行为的一种督促和惩罚。如果将滞纳金与社保费本金同等对待,优先受偿,可能会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破坏了债权清偿的公平性。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虽然该批复针对的是税款滞纳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保费滞纳金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社保费和税款在性质上都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在债权清偿顺序的认定上也遵循类似的原则。此外,在破产程序中,要平衡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社保费滞纳金认定为劣后债权,有助于合理分配破产财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认定社保费滞纳金为劣后债权,是综合考虑公平性、法律原则以及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平衡等多方面因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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