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债权在破产时点后是否可以不再计提滞纳金?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这家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了。我有一笔债权,在企业破产时点之后还产生了滞纳金。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笔破产债权在破产时点后是不是就不用再计提滞纳金了,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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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在破产时点后是否不再计提滞纳金是一个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破产债权和滞纳金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别人欠你的钱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滞纳金通常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滞纳金,但滞纳金在性质上与利息类似,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属性,从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债权不应再继续计提滞纳金。 综上所述,破产债权在破产时点(破产申请受理时)后一般是不再计提滞纳金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下,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避免因滞纳金的不断累积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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