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租房安置费由谁承担?
法院要执行我的房产,说给我安排租房安置。我就想知道,这租房安置费到底该谁出呢?是我自己承担,还是有别的规定让其他人出这笔钱?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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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执行人租房安置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得明确一下相关概念。被执行人,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却没有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而租房安置费,就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在执行房产等情况下,给予其用于租房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租房安置费通常有两种承担方式。 一种情况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这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承担了提供居住场所的责任,也就相当于承担了租房安置的成本。另一种情况是,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费用是从房屋变价款中出,但实际上还是由与房屋相关的执行关系中,最终由可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支付这笔费用,不过这也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所以,被执行人租房安置费的承担主体并不是固定单一的,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执行情况和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但总体原则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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