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企三级子公司可以签劳务派遣吗?

我在一家国企三级子公司上班,公司说要和我签劳务派遣合同。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国企三级子公司有没有资格签劳务派遣合同呢?这合不合法?我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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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国企三级子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则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国企三级子公司是否能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需要看其是否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如果该子公司具备了相应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制度,并且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办理了公司登记,那么它就可以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国企三级子公司本身并不打算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而是想以用工单位的身份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所以,国企三级子公司若以用工单位身份使用派遣员工,要确保使用岗位符合“三性”要求。 总结来说,国企三级子公司能否签劳务派遣合同,要区分它是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作为派遣单位,需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作为用工单位,要保证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符合“三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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