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是否属于普通债权?
我公司之前被行政处罚了一笔罚款,现在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我想知道这笔行政处罚罚款在破产清算程序里,是和普通的债务一样处理吗?它算不算是普通债权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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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不属于普通债权。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普通债权一般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乙就对甲享有要求还款的债权。这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而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一种经济制裁。它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权作出的,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其中普通破产债权是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还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之后进行清偿的。而行政处罚罚款并不在普通债权的范围内。并且,在破产程序中,行政处罚罚款是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普通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才会考虑行政处罚罚款的执行。所以,行政处罚罚款和普通债权在性质、产生依据以及在破产清偿顺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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