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刑事退赔是否优先?


在破产清算中,关于刑事退赔是否优先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综合分析。 首先,要明确刑事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将其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还给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它本质上是一种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方式,目的是恢复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及刑事退赔的优先顺序。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在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且财产不足以支付时,退赔被害人损失是有一定优先性的。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果出现刑事退赔和普通债权等竞合的情况,实践中对于刑事退赔是否优先存在不同观点和处理方式。一些观点认为,从保护被害人权益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应当参照上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给予刑事退赔一定的优先地位;但也有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是规范破产程序的专门法律,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进行判断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