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讯问单应该由谁盖章?
我在涉及一个案子时,收到了留置讯问单,但发现上面盖章的主体我不太确定是否合规。我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讯问单到底应该由谁来盖章呢?是具体的办案部门,还是其他特定的机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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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讯问单盖章主体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执法程序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留置措施。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在留置讯问过程中,留置讯问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盖章主体通常是作出留置决定的监察机关。这是因为监察机关是依法行使监察职能,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的法定主体。作出留置决定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和职责体现,所以由其盖章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 盖章的监察机关要对留置讯问的整个过程负责,包括留置措施的合法性、讯问程序的正当性等。如果在留置讯问过程中出现问题,相关责任也将由盖章的监察机关承担。同时,盖章也意味着该文书得到了监察机关的认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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