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辞退员工离职日期该如何界定?

我公司最近辞退了一名员工,但是对于他的离职日期我们和员工有分歧。我们觉得应该从通知他的那天算,可他认为要等工作交接完。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辞退员工的离职日期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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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辞退离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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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辞退员工离职日期的界定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它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下面从不同情况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日期通常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离职日期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一旦达成一致,该日期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沟通,确定员工在一周后离职,那么这个日期就是双方认可的离职日期。 其次,若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日期的界定会有所不同。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离职日期通常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者之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达即生效。 而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离职日期一般是通知送达日加上三十日(未支付代通知金时)或者通知送达日(支付代通知金时)。 此外,还有工作交接的问题。虽然工作交接对于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很重要,但工作交接并不一定决定离职日期。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不能因为工作交接未完成而随意更改离职日期。不过,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总之,辞退员工离职日期的界定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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