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在法律领域,准确界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如何进行界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一对男女在1993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他们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法律上会被视为具有婚姻关系。 而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之后,单纯的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比如,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不能等同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非法同居的一种情况,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如果因为这种非法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财产处理方面,事实婚姻中的财产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而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出资情况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 综上所述,界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键在于时间节点以及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为事实婚姻,之后未登记的一般认定为非法同居。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