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金融凭证诈骗如何定性?

我最近对金融凭证诈骗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困惑。我听说过一些相关案例,但不太清楚具体怎么判断是不是构成金融凭证诈骗。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怎样从法律角度去定性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以及相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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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的定性涉及多个方面。首先,什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呢?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规定处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构成要件来说,在客体方面,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又损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数额较大。这里的“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变造”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基础上通过挖补、涂改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使用”则是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冒充真实的去骗取他人财物。如果仅有伪造、变造行为但没使用,不构成此罪。 在主体上,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该罪。 关于立案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所以,综合以上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对金融凭证诈骗进行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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