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腿部骨折会怎么判?


工伤腿部骨折的判定主要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相应的赔偿确定等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是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等。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腿部骨折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一般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是劳动能力鉴定。当工伤认定完成后,等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于腿部骨折,可能会根据骨折的具体情况、恢复情况等评定不同的伤残等级。例如,如果骨折后经过治疗,腿部功能基本恢复,可能评定为较低的伤残等级;如果骨折严重影响了腿部的运动功能等,可能评定为较高的伤残等级。 最后是赔偿确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的赔偿费用将由单位承担。此外,在治疗工伤期间,职工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其他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关于责任判定方面,在工伤认定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除非是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况),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一般不会因为职工自己操作有小失误就减轻公司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