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该如何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这两个罪名的界定方法。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招摇撞骗罪,则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二者有诸多不同。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他人的财产。例如,张三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骗取李四的钱财,这种行为主要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权益。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当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时,不仅会骗取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比如王五冒充警察,以检查为由骗取商家的财物,这种行为就严重影响了警察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社会公信力。 在犯罪手段上,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只要是能够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诈骗罪。可以是虚构事实,像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生意合作机会;也可以是隐瞒真相,比如隐瞒商品的真实质量问题。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则限定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例如,赵六冒充某政府部门领导,以帮忙办事为由收取他人好处费。 在主观目的方面,诈骗罪的主观目的通常是单纯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人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要动机就是获取他人的财产。而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荣誉、地位、爱情等其他非财产性利益。比如孙七冒充军官与女方交往,骗取女方感情,这种情况下孙七的目的就不是单纯的财物,而是非财产性的利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会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诈骗罪来定罪量刑。因为诈骗罪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处罚更重。 综上所述,要准确界定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客体、手段、主观目的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