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躲开法律的制裁而逃离现场。比如张三开车撞了人,他害怕承担责任,直接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这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考量。 从主观方面来看,逃逸者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肇事者离开现场是因为受伤需要去医院救治,或者是为了寻求他人帮助等合理原因,并且有证据证明其事后及时返回或者主动报案等,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也就不构成逃逸。例如李四在事故中自己也受了伤,他驾车离开现场是为了去附近医院治疗,并且之后主动联系警方说明了情况,这种情况一般就不能认定为逃逸。 从客观方面来说,必须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里的“逃离”并不局限于物理意义上的离开现场,还包括在现场隐匿、躲藏等行为。比如王五在撞车后,将车停在一旁,自己躲在附近,不敢面对事故处理,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还与事故造成的后果相关。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事故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