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这两个概念。在工作中,我担心自己会因为不了解而触及相关问题。我想知道它们具体有什么区别,比如在行为表现、法律后果方面,能帮我详细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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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都是与公职人员履职相关的法律概念,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玩忽职守,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比如,某个负责食品卫生监管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食品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不闻不问,导致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这就是玩忽职守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例如,某执法人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这就属于滥用职权。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上,玩忽职守是消极的不作为,也就是该做的事不做或者没做好;而滥用职权是积极的乱作为,即超越权限去做不该做的事。在主观方面,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心态,行为人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履行好职责;滥用职权则多是故意心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依然为之。 总的来说,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在法律上有不同的界定和后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避免出现这两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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