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我想知道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到底有啥不一样。我身边有人因为工作上的事儿被调查了,好像涉及这俩罪中的一个,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咋区分,想了解一下这俩罪名在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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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该管的事瞎管,或者不按规定管事儿,造成了严重后果。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说,就是该做的事没做好或者根本没做,导致了严重后果。 在表现形式上,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比如擅自作决定、胡乱处理事务等。例如,某官员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和审批的情况下,就擅自批准了一个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建设。而玩忽职守罪通常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像该去检查的不检查,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等。比如,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某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长期不管不问。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者在量刑上,虽然依据相同的法条,但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刑罚。如果是滥用职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量刑可能会比玩忽职守罪相对重一些,但具体还是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总之,这两个罪名虽然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但在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等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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