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该如何区分?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时,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这两个概念很困惑。不知道它们在实际情况中有啥不同,比如在行为表现、法律后果方面等,想知道具体该怎么区分这两个,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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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都是涉及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公职人员不该管的去管了,或者不按规定乱管。而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理解就是公职人员该做的事不做或者没做好。 在行为表现上,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积极主动地实施一些越权或违规行为。例如,公职人员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者故意违反程序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而玩忽职守更多地体现为消极不作为。比如,公职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工作不闻不问,对明显的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等。 从主观方面来看,滥用职权一般是故意行为,即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或违规的,但仍然为之。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行为,公职人员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履行好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对于正确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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