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什么区别?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滥用职权罪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简单来说,就是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里工作的人员。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像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规制;第三百九十七条则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情况。 其次,侵犯的客体不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国有公司、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地位,该罪的发生会破坏其正常运营,损害国家利益。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承担着管理社会的重要职责,其正常管理活动被破坏,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 再者,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般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比如在企业的投资决策、物资采购等环节。而滥用职权罪通常发生在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工作中。 最后,在量刑方面也存在差异。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还有一些加重处罚的情形。 总之,虽然这两个罪名都涉及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在主体、客体、行为场合和量刑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