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了解到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这两个罪名在犯罪主体、行为对象、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哪些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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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比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更广泛,但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是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这里的资金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款项,一般是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企业资金。 再者是量刑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对于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体来说,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通常比挪用资金罪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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