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务事务时,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界限不太清楚。不知道这两种罪名具体是怎么定义的,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区分,比如在行为表现、法律后果等方面有什么不同,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它们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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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是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通俗来讲,挪用公款是暂时把公款拿出来用,并没有想彻底占为己有;而贪污是直接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在行为表现上,挪用公款通常表现为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比如用于投资、偿还个人债务等,但最终还是打算归还。而贪污的行为方式则更加多样化,可能是通过做假账、虚报开支等手段直接将公共财物拿走。 从法律后果来看,两者的量刑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的量刑幅度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体而言,贪污罪的量刑相对更重,因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通常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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