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复议是否可以司法暂停复议?


拆迁行政复议是否可以司法暂停复议,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在拆迁领域,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相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比如拆迁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司法暂停复议,这里涉及到行政复议的中止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直接提及“司法暂停复议”,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涉及到司法程序,例如法院已经受理了与该行政复议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并且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会影响行政复议的决定,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复议。这是因为在法律适用上需要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避免出现行政复议决定与法院判决相冲突的情况。例如,在一些拆迁纠纷中,如果被拆迁人既申请了行政复议,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决定中止复议,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所以,拆迁行政复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出现类似“司法暂停复议”的情况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