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已经有姓名了为何还需要手写?
我拿到一张票据,上面已经印好了我的姓名。但工作人员非要我再手写一遍姓名,我不太理解。这票据上都有我的名字了,为啥还要多此一举手写呢?这手写姓名到底有啥法律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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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即使票据上已经印有姓名,仍要求手写通常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票据行为这个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手写姓名在很多时候被视为一种票据行为的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签章的方式就包括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手写姓名其实就是签名的一种具体形式。当票据上仅印有姓名时,很难确定该姓名是否确实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愿,是否是本人同意使用该姓名在票据上进行相关行为。而手写姓名能够更直观地证明是本人亲自参与了票据行为,体现了本人对票据权利义务的知晓和认可。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手写姓名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如果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手写姓名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来确定是否为本人所写,从而明确票据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单纯印刷的姓名,可能存在被冒用等风险,在证明票据行为的真实性上相对较弱。例如在商业交易中,如果一张汇票上仅印有收款人的姓名,而没有其手写签名,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收款人很难直接证明这张汇票是其真实参与的交易凭证。因此,要求在票据上有姓名的情况下再进行手写,是为了保障票据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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