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听说公司有人因为经济问题被调查,涉及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这两个罪名。我不太清楚这两个罪名到底有啥区别,想了解下它们在行为表现、法律后果等方面到底有啥不同,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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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相关的犯罪,但它们有明显区别。 首先是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简单来说,就是暂时把单位的钱拿出来用,以后还打算还回去。而职务侵占罪呢,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把钱还回去,想自己吞掉这笔财物。 其次在犯罪客体和对象上也有差异。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不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还包括其他财物,比如设备、产品等。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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