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能否先予执行以及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特定紧急情况下是能够先予执行的。先予执行,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给申请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让对方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且马上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指出,情况紧急主要指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等情况。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言,如果符合上述情况紧急的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先予执行:一是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二是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不预先实现权利,生活或生产会遇到极大困难;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且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四是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流程如下:首先是协商解决,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尝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那么可以根据双方之前订立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要是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不想仲裁,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法院会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概念: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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