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如何界定罪名?


非法行医罪的界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首先,从客体方面来说,它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制定了很多医疗卫生管理制度,目的是保障大家能有安全、规范的医疗环境,非法行医却扰乱了这种秩序,还可能危害到大家的健康和生命。 客观方面,一是要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这里的非法行医,既包括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却在医疗机构里从事诊疗活动,也包括自己擅自开业进行诊疗。比如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却在小诊所给人看病开药,或者自己租个地方就开诊所给人治病。二是这种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像非法行医屡教不改、骗取大量钱财、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情况。比如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等。 主体方面,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是不构成该罪的。例如,没考上医师资格证的人去给人看病,就可能涉及非法行医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还从事医疗活动。不过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也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