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罪名该如何认定?
我想了解一下非法行医罪名的认定问题。我身边好像有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却在给人看病,这种情况不知道是不是算非法行医。我就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认定非法行医这个罪名的,具体有哪些标准和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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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要理解这个罪名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主体方面,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只有通过考试并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才具备合法行医的资格。未获得该证书而从事医疗活动的,就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比如一些没有经过正规医学教育和培训,也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私自开设诊所看病,就符合这一主体条件。 其次,在客观行为上,是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这里的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一系列医疗行为。例如,给患者看病、开药方、进行手术等。只要是未取得资格的人进行这些行为,就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范畴。 最后,认定该罪名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主体、行为和情节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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