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费用会全部报销吗,报销金额是多少?

我受了工伤,现在面临着各种医疗费用。我不太清楚工伤费用到底能不能全部报销,如果不能全部报销,是哪些部分不能报呢?另外,报销的金额是怎么确定的,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计算方法或者标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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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报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工伤费用并非都能全部报销,具体的报销情况和金额确定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工伤认定的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只有经过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才可以按照工伤待遇进行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工伤费用的报销范围,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办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用药安全、合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药品清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则是对住院期间的服务设施、护理等方面的规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然而,有些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的。比如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关于报销金额,它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一般来说,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金额就是符合上述报销范围的实际发生费用。如果职工因工伤需要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的,还会有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偿。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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