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新规中对出轨是如何定义的,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怀疑对方出轨了,想知道在民法典离婚新规里,到底怎么就算是出轨了,法律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自己能不能依据这个争取更多权益,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所以想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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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离婚新规中,虽然没有明确给出“出轨”的定义。通俗来讲,出轨就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情感或性关系。 法律上认定的出轨相关行为,主要是从一些特定行为来判定。比如,法律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比较常涉及到出轨判定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这说明,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这些行为,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离婚。 并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若能证明对方出轨达到上述程度,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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