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的新规定是怎样的?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为了正确适用假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假释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为例,它对假释的相关内容有着详细的规范。
在适用条件方面,该规定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罪犯,该规定也有特别的要求。例如,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在假释程序方面,该规定明确,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在假释时会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的规定是一套系统而严谨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假释制度既能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又能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对于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来说,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正确认识假释的条件和程序,积极配合改造工作。同时,这些规定也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假释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保证了假释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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