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团伙如何界定主犯从犯?


在诈骗罪团伙中,主犯和从犯的界定十分关键,这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说说。 首先,从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来看。主犯通常占据着引导和支配的核心地位,就像是一场戏的导演,掌控着整个犯罪活动的走向;而从犯则处于附属的位置,像是听从导演指挥的小配角。比如在一个电信诈骗团伙里,有人负责策划整个诈骗方案、组织人员分工,这个人往往就是主犯;而那些按照指令打电话实施诈骗的人,就可能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其次,看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主犯往往深度参与了整个犯罪活动的全过程,从犯罪计划的构思到具体实施,都有主犯的身影;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仅负责实施一部分的犯罪行为。例如,在诈骗过程中,有人不仅想出了诈骗的点子,还亲自参与每一个环节的操作,这大概率是主犯;而有人只是帮忙传递一些诈骗用的信息,参与环节较少,那很可能是从犯。 再者,从主观层面,对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着主要推动作用并导致罪行较为重大者为主犯;反之,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同、附和或服从,且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到次要作用并导致罪行相对较轻者为从犯。从客观角度出发,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顺利完成具有决定性影响并导致罪行较为重大者为主犯;否则,即为从犯。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积极推动大家去实施诈骗,让整个犯罪计划得以成型并实施,那就是主犯;而只是跟着别人一起干,没有起到关键推动作用的,就是从犯。 最后,从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影响这一角度来看,那些对犯罪结果产生较大影响的人员,将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则便属于从犯。比如,在诈骗中有人负责最后获取赃款并控制分配,对诈骗得逞后的利益获取起到关键作用,那这个人就是主犯;而只是参与前期一些辅助工作,对最终犯罪结果影响较小的,就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最终主犯和从犯的认定,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全貌、充分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等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