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共同犯罪主从犯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遇到一些法律上的困惑,涉及到诈骗罪共同犯罪。身边有个相关案件,好几个人一起实施了诈骗行为,现在想弄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去区分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呢?主要想了解认定的具体标准和依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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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认定是个很关键的问题。首先来解释一下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诈骗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而从犯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认定时,有这些参考因素。在前期预谋实施诈骗行为的共同犯罪案件里,如果率先提出犯罪意图,往往会被认定为主犯;只是随声附和、表示同意的参与者,通常被当作从犯。不过要是在共谋阶段只是同意,但在实际执行犯罪行为过程中发挥主导影响力,那也会被判定为主犯。另外,负责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一般认定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听从指挥的,则常被视为从犯。还有,首次参与共同犯罪或者参与次数明显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与部分共同犯罪的参与者,通常会被界定为从犯。而且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的,也可能被视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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