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如何界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呢?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俗来讲,就是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他们负责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指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还有司法机关里的法官、检察官等,他们承担着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一些事业单位受政府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这些单位里从事相关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渎职行为,同样可能构成渎职罪。 再者,判断是否属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不管其是否具有正式的编制,只要是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实施了渎职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准确界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不仅要考虑其所在的单位性质、是否受委托行使职权等,更要重点关注其是否在从事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公务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打击渎职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