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界定恶意转移财产?

我最近发现有人在债务纠纷期间,突然把名下的房产低价卖给了亲戚,我怀疑这是恶意转移财产。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怎样才算是恶意转移财产呢?具体的界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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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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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指的是在法律文书产生效力之后,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等方式,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相关财产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欠债的人不想还钱,故意把自己的财产处理掉,让法院没办法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行为的时间点,如果是在面临债务纠纷、诉讼或者执行阶段,财产所有人突然进行财产转移,那么就很有可能存在恶意。比如张三欠李四钱,李四已经起诉了张三,在法院审理期间,张三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别人,这种情况就值得怀疑。 其次是财产转移的价格,如果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也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一般是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 再者是财产转移的对象,如果是转移给与财产所有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如亲属、朋友等,也可能存在恶意。因为这种转移可能并非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而是为了逃避债务。 另外,还要考虑财产转移人的主观意图。如果能够证明财产转移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仍然进行财产转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恶意。比如王五知道自己欠赵六的钱马上要到期了,而且自己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还是把自己的车辆无偿送给了自己的弟弟,这种行为就具有明显的恶意。 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债权人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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