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

我最近涉及一个跟寻衅滋事罪有关的事儿。听说在这个罪名里有‘多次’的认定,可我不太清楚具体咋界定。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寻衅滋事罪里的‘多次’是依据什么来认定的,是时间间隔、行为方式,还是其他什么因素呢?希望能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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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对于其中“多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的标准。 首先,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多次寻衅滋事”。这里明确了“多次”的数量标准是三次以上,并且时间限定在二年内。 关于“二年内”这个时间范围的理解,它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计算区间。它从第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到第三次寻衅滋事行为结束之日在两年之内即可。这里的两年是一个动态的时间段,而不是一个固定的起始和结束日期。例如,甲在2023年1月实施了第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在2024年12月实施了第三次,只要这三次行为都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就符合“二年内三次以上”的条件。 对于“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每次行为都需要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的行为表现多样,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每一次行为都要具备相应的情节要求,才能被认定为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例如,乙第一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第二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第三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秩序严重混乱,这三次行为都分别符合不同类型的寻衅滋事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为三次寻衅滋事行为。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次行为都必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即使有的行为单独来看可能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但只要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且在二年内达到三次以上,同样可以认定为“多次寻衅滋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全面地打击那些多次实施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总之,对于寻衅滋事罪中“多次”的认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和行为次数标准,结合具体的行为情节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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