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营利性活动怎么认定?


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其中对于“营利性活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有着明确的要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利目的”。营利目的意味着行为人挪用公款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这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利润,只要其具有通过使用公款来赚取利润的主观意图即可。比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去投资股票,即便最后股票亏损了,但其最初的目的是通过股票交易获取利润,这种情况也符合营利目的的特征。 其次,关于“具体的营利活动”。这通常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等。生产经营活动涵盖了开办企业、从事商业买卖等行为。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于自己开办的小商店进货,以此来赚取商品差价,这就属于典型的将公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则包括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或者参与房地产投资等。比如,挪用公款购买股票,期望通过股票价格上涨来获利,也属于营利性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营利性活动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判断其是否具有商业经营或者投资获利的属性。另一方面,要结合相关的证据,比如资金的流向、使用记录等,来确定公款是否确实被用于营利性活动。同时,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这可以通过其本人的供述、相关的书面文件等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在进行营利活动时所欠下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比如,某人挪用公款偿还自己做生意时所欠的货款,这种情况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总之,挪用公款罪中营利性活动的认定需要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并且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