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名誉侵权如何认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发生的举证责任能否免除?

我感觉自己名誉被他人侵犯了,但是让我去证明损害事实发生好难,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名誉侵权是怎么认定的,还有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不用我来证明损害事实发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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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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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名誉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它关乎着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 认定名誉侵权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甲在公开场合对乙进行辱骂,这就属于侮辱行为;若甲编造乙贪污的虚假消息并四处传播,那就是诽谤行为。 其次,要有损害事实,即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损害可能表现为他人对受害人的误解、疏远等。比如,因为甲的诽谤,乙的同事们开始对乙产生怀疑和排斥。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名誉受损。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是故意损害他人名誉,那当然构成侵权;即便行为人是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发生举证责任的免除问题。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一些侵权事实清楚、侵权行为显而易见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损害事实的存在。例如,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了大量针对受害人的侮辱性言论,浏览量和转发量都很高,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结合这些事实,推定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了损害,而无需受害人再提供过多证据来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 此外,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媒体等公开渠道进行的,由于媒体的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通常可以直接认定存在损害事实。比如,某报纸刊登了一篇虚假的诽谤文章,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法院一般会直接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完全不需要举证,受害人仍需提供一些初步的证据,如侵权言论的截图、报道的报纸等,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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