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该如何认定?


报复陷害罪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客体方面,它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包括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等,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面,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从客观方面来看,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例如诬陷其犯罪、非法克扣工资、开除公职等行为都可能构成。 主体方面,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便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也不能以该罪论处,而是根据其行为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来确定罪名。 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要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只是因为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相关人员处理不当,导致其遭受损失,这属于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比如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手段恶劣,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引起公众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同时,要注意区分报复陷害罪与其他相似罪名。比如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相比,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与诬告陷害罪相比,主体、犯罪目的、犯罪手段、陷害对象都存在不同;与打击报复证人罪、滥用职权罪等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要件等方面也有区别。总之,认定报复陷害罪要综合全案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