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何界定?


在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准确界定当事人对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顺利进行诉讼程序至关重要。下面来详细介绍如何界定当事人。 首先是原告的界定。原告是认为招标投标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活动里,觉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的一方。比如,某企业参与投标,认为行政机关在招标资格审查环节的决定不合理,影响了自己参与投标的权利,该企业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是被告的界定。被告通常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招标投标争议中,常见的是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部门。如果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当地的建设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作出了某项引起争议的行政决定,那么建设局就是被告。这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再者是第三人的界定。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其他参与招投标的未起诉的企业,如果其权益可能受到判决结果的影响,就可以作为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总之,在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要根据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角色、行政行为的作出以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界定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