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钱款行为如何定性?

我村里的村委会主任,在处理村里公共事务时,把一些集体资金私自拿走用了。我想知道这种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钱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呢?是算贪污还是挪用公款之类的,具体有什么法律依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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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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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钱款行为的定性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当村委会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其身份可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以贪污罪论处。贪污罪的量刑根据情节轻重而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如果村委会主任并非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而是在管理村集体自有资金等村集体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钱款,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其他单位”就包含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 判断村委会主任侵吞钱款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其行为时是否处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状态,以及钱款的性质是公共财物还是村集体自有财物等因素,不同的定性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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