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该如何界定?


在农村,外嫁女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这一身份认定直接关系到外嫁女在村集体中的各项权益,如土地承包、征收补偿、集体收益分配等。 要界定外嫁女是否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有几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首先是户籍情况。户籍是判断成员身份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如果外嫁女出嫁后,户口仍然留在原村集体,没有迁出,那么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成为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可能性。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就体现了对于户籍未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外嫁女在原村集体土地权益的保护。 其次是生活保障基础。如果外嫁女在嫁入地并未获得新的土地承包权益、未被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依赖原村集体的土地等资源作为基本生活保障,那么她通常应被认定为原村集体组织成员。因为从生活保障的角度来看,她的生存和发展与原村集体紧密相连。 再者是履行村民义务情况。外嫁女是否在原村集体履行了诸如缴纳村集体费用、参与村集体公益活动等村民义务,也是判断其成员身份的参考因素。如果她一直积极履行这些义务,说明她以实际行动参与了村集体事务,应当享有相应的成员权利。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地村情不同,可能会存在一些“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有些村规民约可能会以妇女外嫁为由,剥夺其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和相关权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所以,如果遇到此类不合理的村规民约,外嫁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外嫁女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户籍、生活保障基础、履行村民义务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要确保相关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