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离婚该怎么拖延?


在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若不想离婚,可以针对不同的离婚方式采取相应的拖延办法。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等离婚登记材料保存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如果是协议离婚,不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利用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并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也不配合去领离婚证,这样就能达到拖延的目的。 诉讼离婚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在诉讼离婚中,若不想离婚,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拖延。从程序上,若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这一过程会花费一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此外,还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比如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证人无法按时出庭等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从实体上,要向法院表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不想离婚的一方可以举证证明不存在上述法定离婚情形,争取让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六个月的时间也能起到拖延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