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本案行政赔偿数额应怎样确定?

我遇到了一起行政赔偿的案子,现在法院也判定行政机关要对我进行赔偿,但是赔偿数额一直没确定下来。我不太清楚这个赔偿数额是依据什么来确定的,有什么标准和方法吗?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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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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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政府部门做错了事,给老百姓造成了损失,要进行赔钱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行政赔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该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此外,第三条还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也有权获得赔偿。 对于行政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财产损失的赔偿,一般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就是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灭失。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了你的车辆,在扣押期间车辆因保管不善而损坏,那么维修车辆的费用就是直接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是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应当按照财产在征收、征用决定作出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根据不同的损害程度有不同的计算方式。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在实际案件中,确定行政赔偿数额还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受害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损失的相关证据,比如财产损失的发票、医疗费用的清单等。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的裁量。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确定行政赔偿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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