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应该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地的确定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白管辖地的基本概念。管辖地就是指当事人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去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找对了法院,诉讼程序才能顺利进行。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个基本原则,通俗来讲,就是作出行政行为的那个行政机关在哪个地方,当事人就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如果一个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家作出了行政处罚,商家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通常就可以向该县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个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情况会稍微复杂一些。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当事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比如,某企业对区税务局的征税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维持了原决定,那么该企业就可以选择向区税务局所在地法院或者市税务局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依据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而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同样是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改变原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等情况。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例如,某人在外地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他既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涉及不动产的行政纠纷,就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管辖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当事人在遇到行政诉讼时,要仔细分析自己的案件情况,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