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强奸未遂?
最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对强奸未遂的判定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生活中,具体是依据什么来判断一个行为属于强奸未遂呢?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动作,还是其他什么因素?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判定强奸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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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通俗来讲,判定强奸未遂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着手实行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做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强奸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了。比如说,开始对妇女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试图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像拉扯妇女衣物、将妇女控制在某个场所等行为,都可以看作是着手实行犯罪。如果没有外力阻止,这些行为就可能直接导致强奸结果的发生。 其次,犯罪未得逞。意思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强奸罪这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和犯罪既遂是有区别的。犯罪未得逞不代表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只是没有达到犯罪分子原本想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例如,虽然对妇女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最终没能完成性行为。 最后,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和犯罪中止有明显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导致未遂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被害人的激烈抵抗,让犯罪分子无法继续实施犯罪;也可能是第三人的及时出现并阻止;还有可能是自然力的阻碍,比如突然的声响等让犯罪分子心生恐惧而放弃。总之,这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强奸未遂。 对于强奸未遂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强奸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概念: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状态。 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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