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破产是否清算完毕?
我公司申请破产了,现在各种流程都在进行中,但我不太清楚怎么判断公司是不是已经完成清算。想知道有没有明确的方法或者标准来判定破产清算是否结束,免得稀里糊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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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破产是否清算完毕,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标准和流程。 首先,我们要了解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它的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和分配,公平地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有几个关键的判断点。一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这意味着管理人已经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分配给了债权人。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当所有这些分配都完成,并且没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时,这是一个重要的标志。 二是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当破产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等相关注销登记手续后,也可以认定破产清算基本完成。 三是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按照法律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如果管理人不再履行其职责,也从侧面反映破产清算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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