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既遂应该如何认定?


受贿罪既遂的认定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它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评判和法律的公正适用。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探讨受贿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拿了不该拿的钱,或者为了钱给别人办事,这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关于受贿罪既遂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承诺说,即只要受贿人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就构成既遂。另一种是实际取得说,也就是受贿人实际取得了财物才构成既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实际取得说。 所谓实际取得财物,并不局限于受贿人直接占有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也视为实际取得。一是受贿人将财物直接交给第三人,比如交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只要受贿人有支配该财物的权利,就算实际取得。二是受贿人收受的财物是财产性利益,例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旅游等,当这些财产性利益已经实际为受贿人所享受时,也构成实际取得。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受贿人已经与行贿人达成受贿约定,但财物还未实际交付,此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受贿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的交付过程,比如指示行贿人将财物交给特定的人或者存放在特定的地点,即使受贿人还未直接拿到财物,也可能认定为既遂。 此外,在认定受贿罪既遂时,还需要考虑受贿行为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比如,受贿人只是承诺为行贿人办事,还未实际实施,只要收受了财物,也可能构成受贿罪既遂。 总之,认定受贿罪既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财物的性质和交付方式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