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受贿罪退赔的标准如何确定?


受贿罪退赔标准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退赔标准会参考退赔的金额。全额退赃一般在量刑时会被更有利地考虑,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受贿所得的全部财物退还,这在法官量刑时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比如受贿了100万元,全部退赔和只退赔一部分,在量刑上会有明显不同。 其次,个人主动性也很关键。如果涉案人员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并且积极主动采取行动进行退款赔偿,从而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了损失结果的进一步扩大,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机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向办案机关表明退赃意愿并积极退赔,与被司法机关催促后才退赔,主动性明显不同,在量刑时的体现也不同。 再者,案件本身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程度也会影响退赔标准。不同受贿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同,退赔标准和对应的宽大措施也有差异。对于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即便当事人积极进行退款赔偿,仍然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退赃的界定也影响着退赔标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这种行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客观上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没有实质上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法益,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于退赔后在量刑上的体现,虽然没有明确具体法律条文规定退赔与量刑减少的精确对应关系,但司法实践中会根据上述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当所有的退款、赔付都得到了妥善解决,那么可以在基准刑罚的基础上减少30%以下的刑期 。 相关概念: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退赃:在贪污受贿案中指嫌犯主动归还犯罪所得,包括现金、实物等经济利益。





